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宝龙广场附近出发,往本区长青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阳城街道宝龙城市广人行天桥前方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廖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8mg/100mL。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市政设施赔偿发票等;
2.证人证言: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涉案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王 维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