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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9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2********,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重庆市荣昌区**镇**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00时12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经过本市渝中区菜园坝石板坡立交桥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廖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合格证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抽血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 查获被告人、酒精呼气测试、血液提取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党员身份证明一份、车辆一致性证书一份、机动车合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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