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4********,汉族,大学本科,**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市**路**林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和公司同事在**大街**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喝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渝A6****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街**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街**派出所对面人行道时,与路人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10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检察官助理:古力扎尔·阿布力孜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62820****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