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万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景洪市**道**路交叉口旁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18****;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9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55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