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市,住云南省澄江市**街街道**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晚20时29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三轮摩托车,沿澄江市昆富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昆富线K31+400米处(小广场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06mg/lOOml。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清楚认定本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云春
书记员:周 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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