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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8********,汉族,广西荔蒲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镇**村**屯**号,现住蒙自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号小轿车行驶至蒙自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7.57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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