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8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E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书院路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8mg/l00ml。
另,廖某某曾于2018年8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金某某新城2座133号单元,联系电话18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