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0时54分,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甘AW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交通大学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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