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址:四川省叙永县**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永南路路口附近时被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廖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其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4mg/100ml。另查明,廖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2019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栋**号,联系电话1814508****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_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