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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经广州市花都区114省道上行34公里702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6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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