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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惠东县大岭镇万松村路段与卢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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