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06177731441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6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太和镇清和大道与玄真路交汇处路段时,因碰撞路边石柱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廖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定量分析,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秀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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