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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大广高速西侧下高速太成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5.9mg/100ml。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艳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53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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