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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上思县**镇**村**屯**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P****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叫安镇凤凰村平茶屯往思阳镇团结路方向行驶,行至思阳镇中华路糖业公司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廖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77705****;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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