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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4********,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5时30分,廖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廖某乙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车在宾阳县宾州镇下寨村路段发生碰撞。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甲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mg/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廖某乙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廖某甲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家中,联系方式:1364947****;

2.案卷(侦查卷)贰册,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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