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由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10月21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4时06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3号小型轿车沿S204省道由平南城区(南)往官成镇(北)方向行驶,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与其同向在其前方右侧路边行驶,于上述时间双方驾车至事故地点S204省道105km+730m处(平南县平南街道谏岭加油站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廖某某驾车不注意观察前方路面动态,致使桂R****3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无号牌自行车车尾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乙醇含量为37.55mg/100ml,经平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廖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6.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关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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