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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94********,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屯**号,现居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桂A****Y号小型轿车搭载黄某甲沿河池市宜州区**镇**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凌晨2:30时左右行至城中西路老汽车总站前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由潘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的无号牌“小飞哥”牌电动三轮车(车上搭载黄某乙),造成潘某某、黄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远玲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区**路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

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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