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木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地赣州市章贡区**。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亲戚家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1时许,廖某某酒后赣B**二轮摩托车前往**买电饭煲,驶至**大道交叉路口,将摩托车停放在**马路上后昏睡在摩托车旁边。12月7日凌晨1时许,民警接到路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廖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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