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时39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与***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8.9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