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南漳县**中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9分,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号牌“五羊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九董线34公里200米(南漳县武安镇安集洪山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廖某某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民警到南漳县人民医院对廖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8.97mg/100ml。廖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某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卫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和血样抽取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中学。联系电话1872716****;
2.随案移送刑事诉讼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廖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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