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4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平安**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园**栋**单元**室,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园**栋**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6日22时许,廖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星球商业中心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荆门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民警将其送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01月07日,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014号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4.5mg/100ml,确认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01月16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晓琴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照片、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良权
助理检察官:朱 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园**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86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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