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1********,汉族,半文盲,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溆浦县**乡政府办事,后到油洋乡长坡村吴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米酒。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摩托车由长坡村准备回家,当车行驶至庄坪村路段时撞上路边护栏,造成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3mg/100ml,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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