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2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孙子卓某某(5岁),从永泰县八仙路往永泰县城峰镇“冠景天地”方向行驶,途径永泰县刘岐大桥路段被永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廖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抽血照片;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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