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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1********,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3年11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家里吃晚饭时,独自一人喝了大约一两多红酒后,出门驾车(号牌:粤FJN****)到翁城镇上办事,行驶至翁城镇黄塘村牌坊路段时被翁城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因廖某某拒不配合进行现场呼气检测,被带至派出所进行强制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12mg/100ml,后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9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守法意识淡薄,酒后(达到醉驾标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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