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3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陕A****1号精灵牌微型轿车,沿北池头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池头二路与芙蓉东路十字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廖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13.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0929****)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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