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4〕6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楼**号。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在本市云岩区盐务街老凯里酸汤鱼门口,倒车时不慎与滕某某驾驶的贵A****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里乙醇浓度为2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部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冬
2014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429****;
2、本案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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