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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阳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10分,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Q01****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阳西县织篢镇湖景路鸿景酒店门前路段碰撞到行人被害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同日凌晨2时10分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廖某某驾车时的酒精含量为27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廖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各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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