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南靖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南靖县金山镇马公村往金山镇政府方向行驶至肇事金山村路段,与交会方向行驶吴某甲驾驶的芗城79385号二轮电动车(载吴某乙)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廖某某和吴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取证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及时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且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黄钟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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