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56********,江西省广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10分许,廖某某驾驶赣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小学门口岔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温某某驾驶的粤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廖某某血样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47mg/100ml。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廖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照片;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证人温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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