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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7********,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合浦县**镇党委原党委书记,正科长级,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路**巷**号,住址:广西北海市**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西合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广西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广西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西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指定我院管辖,广西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廖某某在先后担任广西合浦县**镇、**镇党委书记期间,应合浦县**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便利,通过私下向郑某某通报检查督查信息,组织工作人员违规驱散维权群众,帮助打击郑某某的竞争对手,纵容、包庇郑某某非法售卖海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规强拆等方式,为郑某某在沙田港码头项目建设和广西滨海公路山口支线项目征地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为郑某某的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为此,被告人廖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间,在郑某某位于合浦县**镇**集团的办公室11次收受郑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另在其工作的**镇政府三楼办公室内收受郑某某通过罗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3张、房产证2本;2.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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