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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合同诈骗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1社,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在龙海市港尾镇分别向江某某、黄某某承包港尾镇**商住楼工程建设项目,向江某甲承包港尾镇上午村桥头“**”工程建设项目,后与被害人沈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两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木工项目以低于承包价的方式分包给沈某某,骗取沈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又使用虚假的厦门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两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钢筋制作项目以低于承包价的方式分包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谎称其承包深厦高速路海门岛工程建设项目,并使用虚假的厦门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建设项目钢筋项目分包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沈某某、韩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黄某某、江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绵

检察官助理吴伟兵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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