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系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冒用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和签名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虚假投资协议,并且虚构房产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刘某甲家中,通过POS机支付转账,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廖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5万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5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3万元,均被廖某某用于炒作黄金、外汇等全部挥霍,后其逃匿。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四川省泸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法院移送函、利巢财富文本协议、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照片、房产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及转账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某某的入职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工资明细、前科查询材料、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丙、卢某某、冯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6. 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并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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