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年**月**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现住遂川县泉江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携带柴刀、竹耙来到本村“****”荒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柴火将土地里的杂草堆积点燃,因天干物燥,火势迅速蔓延,继而引发周边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幼林地(未成林地)面积75亩。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谢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书证; 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未成林地面积7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廖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岚
检察官助理:吴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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