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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失火案)_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3********,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居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丹凤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与其丈夫梁某某(另案处理)从商州驾车到峦庄镇河口村其父母坟上祭坟,到达坟园后,梁某某用手锯清理杂树,燃放鞭炮,廖某某摆放祭品,之后梁某某跪在其父母坟前将烧纸卷成筒状,廖某某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梁某某将点燃的烧纸先放到其父亲坟前灰盆里燃烧,随后又引到其母亲坟前的灰盆里烧,两个灰盆的烧纸同时燃烧,期间,廖某某嫌灰盆里的纸燃烧的慢,从坟前取个木棍想将梁某某父亲坟前灰盆里的纸挑起加快燃烧,开始挑时被梁某某阻止,随后挑起燃烧的纸吹到梁某某父亲坟边的荒草中,引燃荒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梁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找人救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62公顷(129.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林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地面积8.6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积极赔付峦庄镇政府扑火费用及受损群众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现正处于哺乳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栋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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