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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聋哑人),女,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宁都县******组保障房内,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为清除宁都县蔡江乡大坑村新屋组保障房“大坝下”自家菜园内的杂草,于2019年10月1日下午15时30分用打火机将该菜园内清理的杂草点燃烧毁,杂草点燃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大火烧向了“大坝下”山场,火势再从“大坝下”向东西两面扩张烧向了“长坑子嵊排”和“枣子排”山场,从而引发了“大坝下”、“长坑子嵊排”、“枣子排”山场的森林火灾。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蔡江乡大坑村新屋组“大坝下”、“长坑子嵊排”、“枣子排”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226.6亩,合15.1067公顷,原为松、杉、阔、毛竹中幼林。

2019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丈夫谢某甲的陪同下到蔡江乡大坑村委会找到黄陂森林派出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牌红色打火机一只;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谢某甲谢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温某某、谢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禁令焚烧菜园内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晓英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七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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