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川******),违规搭乘其母亲及两名儿童,行至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国际小区红绿灯十字路口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陈某某、刁某某和辅警冯某某现场查获。被告人廖某某拒不配合拍照取证,欲强行离开,在辅警冯某某上前阻拦并要求其配合执法时,廖某某手持手机将冯某某左侧眉弓砸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杨秋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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