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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酒店前台闹事,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民警处警了解情况。被告人廖某某拒不服从现场民警处置,继续在酒店前台打砸,民警张某某赶往现场增援,准备将被告人廖某某带至派出所醒酒时,被告人廖某某对张某某脸部打了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尿检报告、门诊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秦某某、骆某某、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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