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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3********,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现住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9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左右,洪湖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指挥部中心110指令后,民警闵某甲带领辅警闵某乙、肖某某、叶某某赶往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王某甲的行为因涉嫌寻衅滋事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民警闵某甲等人便对王某甲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廖某某与其丈夫王某乙采取拉扯和击打的方式妨害民辅警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王某甲,致使已被控制的王某甲脱离控制,民警闵某甲的右手也在拉扯和击打中被挫伤。最后,辅警闵某乙在执行公务中倒地身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闵某乙符合因重度冠心病合并斑块内出血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执法过程中体力活动增加等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因。随后被告人廖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处警记录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闵某甲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5、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珣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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