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镇**村**社。被告人廖某于2005年在广东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廖某容留周某、龙某、赵某在万源市**镇**村**社自己住宅内二楼客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参与一起吸食。
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廖某容留周某、龙某、赵某、杨某某在其住宅的二楼客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参与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龙某、赵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