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在其位于龙门县**镇**村**号的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乙、廖某丙吸食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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