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和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和廖某乙、朱某某、李某甲一起在高校园大学城**饭店吃完饭后,廖某乙出资1170元让朱某某联系购买K粉的卖家,后廖某甲开着家白色广汽菲亚特车辆(车牌为赣******)带着他们三人去中海国际购买了K粉,之后接上了朱某某的女性朋友王某某一起开车来到新世纪大桥底下,在廖某甲的车内朱某某将买来的K粉倒了一部分在纸币上,拿出另外一张纸币卷成吸管状插在鼻子处吸食,将纸币上的K粉和吸管状的纸币传递给下一位吸食,后五人在车上轮流吸食K粉。吸食完K粉后,五人在车上休息期间那名女子离开了,随后廖某甲开车带着其余三人回到了当塘村。
2020年7月10日9时,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犯罪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朱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廖某甲、证人廖某乙、朱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甲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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