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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街**村**组,现住宜都市**街**巷**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居住的陆城街办城河大道5巷1号502室内,先后容留廖某乙、彭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日16时20分许,廖某某、廖某乙、彭某某、周某某在廖某某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经对四人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取样等笔录;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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