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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6时许,由被告人廖某某提供毒品,之后其与王某某、冯某某在其位于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南河村二组的家中将毒品吸食。

2019年8月24日,由廖某某提供毒品,后其与王某某、冯某某在其位于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南河村二组的家中将毒品吸食。

2019年8月27日,由他人提供毒品,后廖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南河村二组的家中将毒品吸食,之后民警将廖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现场查获,经依法提取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类检测板现场检测:廖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三人的尿液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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