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05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南昌市东湖区**坡**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庙**号**室)。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6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下午、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二次在其租住的南昌市东湖区**坡**栋**单元**室家中,与吸毒人员钟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东湖区**坡**栋**单元**室家中,与吸毒人员钟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东湖区下凤凰坡一茶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现场检测,廖某某、钟某某尿样中甲基苯丙胺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 宁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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