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现住平昌县**镇**街西段**酒店**楼。2018年11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因无证驾驶被四川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九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街西段**酒店**楼**娱乐会所房间内,与程某某(外号:某某)、谭某某(外号:某某)、袁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街西段**酒店**楼**娱乐会所房间内,与程某某、谭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平昌县**镇**街西段**酒店**楼**娱乐会所房间内,与袁某某、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平昌县城被平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张继元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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