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北流市**路**号,住北流市**楼**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与吸毒人员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麦某某到玉林市**镇**社区,向张某甲购买了800元的K粉和神仙水,后在张某甲家附近的祠堂处,一起在廖某某驾驶的汽车上吸食了K粉和神仙水。随后再向张某甲购买400元的K粉,到北流市**楼**号房廖某某的房间内,与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麦某某、亚凤、嘉玲吸食了K粉。
2019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廖某某与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到玉林市**镇**社区张某甲家,购买了800元的毒品K粉和神仙水后,到北流市**楼**号房廖某某的房间内,与麦某某、阙某某、阿初、阿瘦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和神仙水。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与何某某、黄某某到玉林市**镇**社区,向张某乙购买了500元的毒品K粉和神仙水,随后到张某乙家附近的祠堂处,在廖某某驾驶的汽车上吸食了毒品K粉和神仙水,之后到北流市**局宿舍楼下,在廖某某驾驶的汽车上,与黄某某、何某某、麦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和神仙水,随后又到廖某某的房间内,一起吸食剩下的毒品K粉。后又到玉林市**镇**社区,向张某乙赊了600元的毒品K粉和神仙水,到廖某某的房间内与黄某某、何某某一起吸食。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先后七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何某某、阙某某、麦某某等人在其汽车上和房间内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麦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川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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