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辉妹叽”),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容留吴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三人在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竹则村自家的卧室内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竹则村金平组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兵
检察官助理:李晨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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