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现住兴安县**镇**街**“猪仔巷”出租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在兴安县高尚镇“猪仔行”旁租下房屋,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每天收取30-50元。2019年12月4日,胡某某、赵某某在该出租屋进行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两人次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晖
检察官助理冯维泽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兴安县**镇**街**“猪仔巷”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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