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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在桂平市**镇经营一间**旅社,2020年初开始,其为了招揽生意,明知一些失足妇女到其旅社开房卖淫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客房给失足妇女卖淫。2020年3月10日,失足妇女付某某和嫖客何伟立在**旅社**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20日,失足妇女韦某甲和嫖客覃某甲在**旅社**房、失足妇女韦某乙和嫖客覃某乙在**旅社**房、失足妇女杨某某和嫖客黄某某在**旅社**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韦某甲、付某某、覃某甲、韦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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