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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容留卖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村**组**号,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栋**房无业。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3月承租了本市罗湖区**村**栋**房,于2020年9月出面承租了**村**栋**房,其将上述房间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容留费用。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容留卖淫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村**栋**房从事卖淫活动,事后收取马某某支付的容留费用人民币4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容留卖淫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在**村**栋**房从事卖淫活动,事后收取曾某某支付的容留费用人民币100元。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容留卖淫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村**栋**房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押金收据,通话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鲁某某、马某某、冉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曾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3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伶伶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建议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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